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条例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高等院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加强实验教学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实验教学的目的是:通过实验教学使学生巩固和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应用,掌握实验的基本方法,提高实验技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实验教学实行学校与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在学校主管院长领导下,教务处负责教学任务书的安排,教学过程中的协调管理,以及教学文件、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的检查等。二级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质量管理。
第四条实验教学可以是独立开设的一门课程,也可以与理论课教学相结合共同组成一门课程。
第五条 实验课必须制定课程教学大纲。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教学大纲的编写要求见《东南大学成贤学院教学大纲编制规范与要求》。非独立设置(包含在理论课中)的实验课应在理论课的教学大纲中明确实验内容、实验要求、实验项目和时间安排。
第六条 实验课与其它实践教学环节均为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特殊原因需变更计划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教学计划变更手续。
第七条教学实验应分层次进行,包括基础性实验、设计与综合性实验以及创新性实验等。涉及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应达到60%以上。要引导学生开展探索性和创新性实验。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以满足学有余力和有积极性的学生进行实验方法和创新性实验的探索。
第八条实验课程必须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当选用高质量的教材或指导书,也可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第九条实验教学任务的安排与课程教学一样,由教务处通知各学院落实教学任务。各学院在收到教学任务后应努力安排好教学任务,并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条教学任务落实以后,各实验中心(室)应及时安排好实验课表。实验课表通过实验教学管理系统编排,并提交电子版本提交教务处。前四周开课的,于开课前一学期结束以前编排完毕;第四周后开课的,于开课学期第三周结束前编排完毕。实验指导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的安排开出实验课,并按实验课表运行。因特殊原因需调、停、补课的,必须办理调课手续。
第十一条实验指导教师应于实验开始的前一周与开设实验的实验中心(室)取得联系,提出实验必须的设备与材料,以便实验中心(室)及时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实验指导教师课前必须做好备课等准备工作,有条件的实验中心(室)应组织实验指导教师集体备课。对新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实验试做,并完成相应的实验报告。实验报告经课程负责人或所在学院实验室负责人审查并确认其能独立指导实验后,确认人签署审批意见。实验试做报告于实验开始前交教务处备案,作为计算教师工作量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注重在教学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注重培养学生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勇于创新的精神。鼓励根据学生的情况对实验内容提出不同层次的要求,同时在成绩评定上体现不同层次的要求。
第十四条实验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规范地完成实验报告,及时、认真地批改实验报告并记录平时成绩。
第十五条实验指导教师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对学生的考勤记录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记录。要求学生认真遵守实验室纪律和实验操作规程。同时要以身作则、坚守岗位,不做与实验教学无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实验课的考核应兼顾学生的出勤情况,实验的完成情况和实验报告的情况。
第十七条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独立记载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成绩按一定比例纳入课程总成绩。
第十八条定期组织实验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优化和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
第十九条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应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的听课(包括领导、专家听课和相互听课),同时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及反映,了解实验教学情况,改进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